(2019)渝0101刑初526号周某伟、唐某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侦查机关: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生效)


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伟与被告人唐某华共谋猎捕野生动物食用。2018年11月1日,周某伟驾车搭载唐某华先后到梁平区东山林场铁门乡管护站、蟠龙镇高粱山庄管护站山林内,安放猎套,捕获林麝野生动物5只,疑似小麂野生动物2只。经鉴定,被查获的5只林麝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查获的2只小麂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被告人周某伟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唐某华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在案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周某伟、唐某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56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某伟、唐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