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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刑初1017号周某和非法采矿案

侦查机关: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6日,被告人周某和注册成立巫溪县余家沟石材加工厂。2013年10月28日,周某和以周某德的名义注册成立巫溪县瑞德沙石加工有限公司。两公司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后,便采挖砂石加工销售。两公司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2016年6月,巫溪县镇泉引水工程开始蓄水,淹没余家沟石材加工厂,周某和便到引水工程下方河段采挖砂石加工,但仍以余家沟石材加工厂的名义进行销售。2016年12月8日,瑞德沙石加工有限公司向巫溪县水务局申请延期采砂许可证未获批准,仍未停止采砂作业。2017年5月,谭某峰(另案处理)为收回周某和对其的借款,提出与周某和共同经营管理砂厂,各自占股50%。同月19日,双方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随后,谭某峰进入周某和的砂厂负责现场管理和销售等。2017年11月16日,巫溪县镇泉引水泄洪维修坍塌的隧洞,使得余家沟石材加工厂露出水面。同年12月左右,谭某峰指挥工人前往库内转运余家沟石材加工厂库存的砂石,并与其在河道内采挖的砂石混同加工销售。经审计得知,2017年1月至10月,周某和与谭某峰向上述两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335690.08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犯非法采矿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35690.08元 。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非法采矿地后溪河系大宁河支流,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既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又侵害国家矿产资源,对河道安全也造成现实损害。据此,本院对被告人以监禁刑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1335690.08元。本案的裁判,严厉打击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保护了百里画廊,展现了人民法院在建设美丽中国过程中的作为与担当。


相关资料
河砂指河水中自然石经水的作用力长时间反复冲撞、摩擦产生的,成份较为复杂、表面有一定光滑性,杂质含量多的非金属矿石。河砂没有味道,颗粒圆滑,比较洁净,来源广。
河砂是重要的建筑材料,市场需求大,不法分子因此铤而走险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影响河流输水能力,扰乱水生生物的栖息繁殖。此外,采砂坑还会改变河流走势,给防汛工作带来较大干扰。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