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渝 0101 刑初 1152 号被告人范某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侦查机关: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生效)







一、被告人范某光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动物死体,予以没收、销毁。
三、被告人范某光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14.05万元;本案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由被告人范某光承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责令被告人范某光在重庆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