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渝0101刑初1091号
被告人向某国、张某树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罗某香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龚某春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侦查机关: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生效)


2019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向某国在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经营腊肉专卖店期间,共向张某树、罗某香、龚某春等人非法收购野斑羚1只、豹猫2只、野猪腿1只、野猪头1个、赤麂2只、林麝4只和豪猪2只等共13只野生动物。向某国非法出售了其中的赤麂和野斑羚各1只,其余野生动物在2020年6月3日被巫山县公安局查获。
经鉴定,林麝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斑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豪猪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向某国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树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罗某香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龚自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四个猎夹予以没收,销毁;野生动物(死体)予以没收,交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向某国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71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树、罗某香在9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龚某春在1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重庆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