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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猪案例

法治与生态并行

Porcupine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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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1刑初1091号

被告人向某国、张某树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罗某香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龚某春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侦查机关: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生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向某国在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经营腊肉专卖店期间,共向张某树、罗某香、龚某春等人非法收购野斑羚1只、豹猫2只、野猪腿1只、野猪头1个、赤麂2只、林麝4只和豪猪2只等共13只野生动物。向某国非法出售了其中的赤麂和野斑羚各1只,其余野生动物在2020年6月3日被巫山县公安局查获。

经鉴定,林麝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斑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豪猪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向某国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树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罗某香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龚自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四个猎夹予以没收,销毁;野生动物(死体)予以没收,交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向某国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71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树、罗某香在9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龚某春在1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重庆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四被告人形成的是一条非法猎杀、收购、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相对完整的犯罪链条。司法机关对各个犯罪环节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体现了司法机关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态度和决心。


相关资料
豪猪是啮齿目豪猪科豪猪属哺乳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体型巨大。眼和耳很小;头骨粗壮,枕脊发达,鼻骨长而宽,长于颅全长之半;有膨胀充气的腔;鼻吻部凹陷,鼻腔大;浑身长满了刺,臀部的刺特别长,尾巴隐藏在刺里面。额和前背的棘刺基部毛色淡棕色,上部白色;体深棕色,颈部有一白色条纹。
豪猪在中国分布于中部和南部,包括西藏、海南、云南、四川、重庆、贵州、湖南、广西、广东、香港、福建、江西、浙江、上海、江苏、安徽、河南、湖北、陕西和甘肃等地。喜阴暗、凉爽、干燥、洁净的环境,尤喜栖于靠近农作物的山地草坡或密林中。通常一个家族共同生活于一个巢穴中,属夜行性动物,小群活动,昼伏夜出,循一定路线活动。行动较缓慢,常连续数晚于同一地方盗食。爬树能力强,有些种类大部分时间都生活在树上。喜食植物的根茎类部分,主食植物的块根,也食果实、种子等,盗食的农作物包括红薯、玉米、黄豆、芋头瓜类等。雌性怀孕期约90—112天,每年繁殖1—2胎。
豪猪科动物身上的刺是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为了躲避天敌的攻击,避免绝灭,身上的绒毛便逐渐变成了硬刺,与其他身上长刺的哺乳动物相比,它们的刺容易脱落,但很快又会长出。遇到敌害时,迅速掉转身体,用背部比较坚硬的刺攻击敌人。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