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渝0101刑初628号
被告人卓某魁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王某平、王某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告人伍某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侦查机关: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生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回上诉)


2018年12月,被告人卓某魁在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重庆市城口县高观镇某山林内设置电网猎捕野生动物时,捕获黑熊一头。卓某魁当场割下四只熊掌,将黑熊躯干推落悬崖。在征得被告人伍某华同意后将熊掌藏匿其家中。随后,卓某魁让被告人王某顺帮忙联系熊掌买家。
2019年3月,经王某顺联系,卓某魁作价8000元向被告人王某平出售熊掌一对。2019年5月10日,卓某魁与他人商定以9000元出售另一对熊掌。5月13日,伍某华在将熊掌送至约定交易地点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熊掌为黑熊所有,黑熊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9年5月13日,卓某魁主动投案,且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伍某华、王某顺、王某平先后到案。





被告人卓某魁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平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王某顺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伍某华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卓某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销毁;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在重庆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除了提高个人环保意识,我们还应该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更多人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共同维护生态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