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渝0112刑初956号秦某勇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侦查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就秦某勇等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秦某勇从事水产品销售。2020年7月1日起,金沙江流域十年禁捕。2024年1月8日,被告人秦某勇为牟私利,与胡某平共谋由其负责至金沙江流域捕捞野生圆口铜鱼,秦某勇负责收购。随后,被告人胡某平邀约被告人胡某明与李某国、胡某平(二人均另案处理)准备冲锋舟、流刺网等工具前往云南省丽江市金沙江流域捕捞野生圆口铜鱼,并联系当地村民被告人吕某平,由其负责确认金沙江水位情况并防止当地村民举报。截至同月10日,被告人胡某平、胡某明、吕某平先后两次前往金沙江水域,使用冲锋舟和流刺网非法捕捞,共计捕获圆口铜鱼399尾291.7斤。同月11日,被告人胡某平、胡某明等人携带渔获物返回胡某平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的住址进行交易。经鉴定,案涉圆口铜鱼来源于野外种群,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案涉野生圆口铜鱼经济价值共计174 363元,被告人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价值共计697 452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某勇为牟私利,与胡某平事前通谋由胡某平负责非法捕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由秦某勇非法收购,故应当对秦某勇以共同犯罪论处,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据此,依法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20 000元至10 000元不等,同时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 经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秦某勇等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秦某勇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97 452元及鉴定费用20 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渝北区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移交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人民法院,渝北区法院与玉龙县人民法院签订《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委托协议》,由玉龙县法院受托对生态修复金进行专项管理,邀请西南大学渔业资源专家出具咨询意见,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明确了放流物种、数量及放流方式。经当地渔业执法部门审查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北区人民法院法院联合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玉龙县法院于2025年4月3日在丽江“长江第一湾”进行增殖放流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是长江上游首例跨省市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联合开展跨域生态环境修复的案例。重庆法院从长江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积极探索修复资金跨域移送执行方式,做深做实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邀请西南大学渔业资源专家出具咨询意见,制定生态修复方案,保障保障增殖放流的科学性、规范性。增殖放流前,委托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推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




相关资料




圆口铜鱼分布于中国长江上游干支流和金沙江下游以及岷江、嘉陵江、乌江等支流中,多栖息于水流湍急的江河中。圆口铜鱼属底栖性鱼类,喜欢流水,有洞游的习性,尤喜欢成群结队地游动,每年3月左右,集群流而上,到长江上游去繁殖,秋季则退入干流冬季到江河深水底部岩石多的地方越冬,生活习惯规律。 2018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统筹指导下,位于长江经济带的重庆、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11个省市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庆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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